第467章 466纳马授职(2 / 2)

“不要想着帮助张琏那伙人,他们是反贼,不是强盗,皇帝不会纵容他们的。”

严嵩出言警告道。

“父亲,我怎么可能帮反贼呢。”

严世番嘴里轻松的说道,不过显然是信心十足的样子。

严嵩叹口气,他明白,就算现在让严世番在自己面前服软,答应下来,下去以后依然会有一些小动作。

“不管做什么,绝对不能留下把柄,否则想死都难。”

严嵩只能这么告诫严世番,他不想到老了还因此家道中落。

不管怎么样,他辅佐嘉靖皇帝而是多年,什么功劳苦劳没有,自己从未有半点辩解,为的还不是最后能落个好。

嘉靖皇帝就是这样的人,你越是辩解最后他的恨意越深。

你什么都不说,任别人说你,嘉靖皇帝反而会念你的好,这么多年一直帮皇帝扛下所有,不管如何皇帝都不会让他没有下场的。

只要宫里不发话,他和他的后人都不会有大事儿,何况他也暗中和一些人有过私下交易,到时候他们再明里暗里帮衬一把,这一关就过了。

不过,严世番明显不想这样苟且偷安,还是想要搞事。

如果自己年轻十年,这么做未尝不是一个办法。

看着严世番离开的背影,严嵩只能在心里暗自祈祷,严世番做事可千万不能留下什么把柄被人发现。

当初,因为海贸之利,在赵文华的怂恿下他插手江南事务,现在想来严嵩不觉有些后悔。

还有那个罗龙文也是,一个劲给严世番灌输与倭国交易的巨大利益,让他背着自己给胡宗宪写信,拖延大军围剿倭寇,放纵倭寇这些事儿。

怕的,还不是在剿灭倭寇后,嘉靖皇帝会重新祭出更加严厉的禁海令,从而阻止他们派船去倭国贸易。

眼下沿海乱局,正是他们火中取栗的机会。

而此刻,兵部尚书杨博的值房外,两位三品大员正联袂走来。

“尚书大人可在?”

其中一人对门外的书吏问道。

“尚书大人在的,小的这就进去通禀。”

那书吏满脸堆笑对他说道,随即转身向屋里而去。

不多时,那书吏出来,依旧是那副面孔对两人道:“尚书大人请葛大人,张大人进去。”

“守直,我们进去吧。”

被称为葛大人的这人开口说道。

“葛侍郎先前。”

张守直急忙对葛缙说道。

两人一前一后进了杨博值房,抱拳行礼后,杨博就请二人坐下。

“二位来此可是有事?”

葛缙是兵部右侍郎,张守直是年初上任的太仆寺卿,二人联袂而来,要说没事儿是绝对不可能的。

“大司马,我这上任太仆寺才知道,这两年太仆寺一直缺马得紧,边镇和兵部一天到晚找我要马匹,看我上哪儿去找给他们。”

说话的是太仆寺卿张守直,之前任大理寺少卿,年初迁太仆寺卿,这是诉苦来了。

明朝的马政,在这时候其实早有没落,民间牧马直接折色变成了常盈库的收入,官牧的马场倒是有马,那是检查的时候,之后这些马匹就不得不以各种理由死去。

正如野史流传中一般,“明代曾有帅曰:‘马不死,吾所养之马何以售。’

俾曰:‘马不死,吾验马之钱何以来。’

军曰:‘马不死而吾与马户通同及阖族帮买之利何以得。’”

明朝自下而上贪腐成风,马政自然也不可幸免。

只是到了弘治后,北方蒙古人压力陡增,明军又开始急需大量战马,这到底是为备战还是什么就不好说了。

不过,身为兵部尚书的杨博自然知道其中猫腻,边军缺马是事实,边军倒卖马匹也是事实。

“你想如何?”

既然张守直和葛缙一起来此,想来是他们想到什么办法,才会到自己这里来商议。

“杨大人,先不说边军,就说着京营缺马也要先解决解决。”

葛缙这时候先开口说道。

“你们应该是商议出什么法子了,先说说吧。”

杨博皱眉,直接说道。

“我问了太仆寺里的老人,他们说以前朝廷缺马的时候,都是以纳马授职的方式解决,此法好处很多,最主要是可要快速大量获得马匹,解决缺马难题。”

张守直直言道,说着就从袖中拿出一份奏疏,“请杨大人过目,若可行还请兵部代交天子御览。”

“纳马授职?这就是你解决京营缺马的法子?”

杨博自然知道纳马授职是个什么东西,虽然用的是“纳马”二字,实际上却是以折银的方式解决。

需要授职的人把钱交给太仆寺,以此获得进身之阶,不管是入国子监等待授职还是其他去处。

至于这些钱,太仆寺自然会拿着银子从周边番邦和土司处购买马匹转交军队。

至于想要直接送马也可以吗?

答案当然是不行,虽然名为“纳马”,可若是大家都直接送马来,负责购马的官员还怎么操办此事。

京营缺马,前些日子葛缙就回部里说了几次,之后一直和太仆寺交涉,今日算是有了定论,只是这“纳马授职”一事,杨博还是有些犹豫。

接过张守直的公文看看,以太仆寺马缺奏请开纳马授职事例,京卫武学生曾经科举者,许纳银二百四十两入监;民间中武举乡试愿纳者,如之,未经科举者纳银三百二十两,民间军籍军余、探亲来京愿纳者如之。

军职边方立功者,许纳银赎免,千百户、镇抚纳银一百两,指挥一百四十两,都指挥而上二百两,立功未完愿赎者,以递减。

边镇就各巡抚,两京各省就抚按衙门上纳还职,计立功满日支俸,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许纳银二十两授冠带义士荣身,内则呈部,外则告所在官司,上纳即给帖复其身,有违碍者不许诏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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