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三十五章 群殴谋杀案(1 / 2)

但是到了第三被告出庭作证的时候,却指出是第一被告在死者倒地以后,还继续殴打死者,导致了死者的死亡。在两个故事的版本里,我们到底应该相信谁提供的情况是属于事实呢?

或许我们应该相信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所说的话?还是说我们应该相信第三被告所说的话?毕竟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。

但是我们为什么不认真思考一下,三名被告出庭作证的动机与意图呢?他们只不过是在互相指责,互相推卸责任,以此扰乱陪审团的视线,禀着牺牲一人利益,争取其他人利益的心理而作出的指控。

当然我们是非常不愿意相信,三名被告全部在最后的时刻都有份参与殴打死者,但是事实往往是非常残酷无情的,我们不得不面对这个事实,那就是三名被告都有份谋杀死者,而他们为了逃避责任,尝试着攻击对方。

在基于证人与证物以及种种事实赋予我们真相的大前提下,在这里,我恳请各位陪审团,判第一、第二、第三被告谋杀罪名成立!”

法官在本子上简单地写着,漫不经心地说着:“第一被告辩护律师,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了。”

辛胡可从座位上站起来,朝陪审团点了头:

“没错,这的确是一宗看起来是谋杀案的案件,但是我必须要提醒大家一件事,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,一个谋杀的指控,必须是要建立在毫无疑点

,毫无疑问,证据确凿的大前提下,方能提出谋杀的起诉。

正如控方所指出的那样,死者滚到墙后面所发生的事情,没有人知道,只有谁知道?只有参与殴打的三名被告才知道后来所发生的事情。

我当事人已经很明确地指出,当时在死者奄奄一息躺在地上,完全失去抵抗力之后,他已经停下手,没有再动手对死者进行殴打,这个已经是一个很明确的事实。

我当事人只是参与了前期的打斗,也就是摄像头可以拍摄到的位置,到了墙后面所发生的事情,他已经没有再参与,真正继续殴打死者的人并非我当事人。

尽管控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当事人有害人动机,可是这些只能证明我当事人在处理感情失败时候的脆弱状态,并不能作为非一般的害人动机,因为这样对我的当事人是有失公允的。

看不到墙后面所发生的事情就是该案件的最大疑点,究竟是谁还在殴打死者呢?

没有人知道,我不知道,陪审团也不知道,也正因为我们都不知道,我们是没有权利去裁定我的当事人是有罪的。谋杀的定义是必须要具备真实的证据,证明谋杀曾经发生过。

但是很明显,控方所提出的指控是含糊其辞的,死者滚到墙后面的事情我们只能凭空想象,根本不能百分百肯定,究竟是不是我当事人殴打死者致死的事实。

在种种证据都存在常规性矛盾的

情况下,在这里,我恳请陪审团裁定我当事人谋杀罪名不成立!”

在庄严的高等法院内,法官正准备听取第二位被告辩护律师的结案陈述。叶枫今日神情庄重,头戴略显陈旧的律师帽,它的颜色透露出岁月的痕迹。